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7-18

案情简介
原告米某与丈夫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xx年在xxxx建筑公司以折抵所欠货款的方式购得该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长治市xx街住房一套。后原告一家又另购新房居住,该房长期由刘某留宿使用,但该房内仍留有原告一家的家具物品等财产。20xx年刘某去世,原告家属前往该房中拿取刘某生前衣物时,发现该房门锁被人更换,无法进入,经到xxxx建筑公司询问得知,该房已被更名转让予被告路某名下。刘某生前于20xx年在xxxx建筑公司与被告路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一份,xxxx建筑公司出具收款收据二份、管理收费单一份,声明一份。《房屋转让协议》中有刘某、路某签字。
办案思路
我所何富民律师接受被告路某委托后,在开庭之前深入了解案情。
代理意见
一、原告是否有资格作为本案的被告;
二、被告认可与刘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与法不合。
三、被告同意如果原告主体资格适格,可以退回该房屋,但原告需返还被告购房款30万元。
判决结果
被告路某与刘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部分案情已做部分修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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