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7-25
案情简介
20xx年秋天的一天晚上,犯罪嫌疑人段某(已逮捕)伙同犯罪嫌疑人卫某、李某、张某在某地的山上,盗走村民杨某在山上放养的二十七只羊,其中黑山羊十五只,白棉羊十二只。后李某犯罪嫌疑人刘某,刘某驾驶自己的集装箱货车和段某、卫某、李某、张某一起将盗窃的羊拉至某县一屠宰点销账,卖得赃款11000余元,五人将赃款平分后挥霍。经鉴定,所盗羊价格为19891元。
办案思路
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妻子李某的委托,指派何富民、李媛作为李某在发回重审阶段辩护律师。
辩护意见
认为本案李某所涉盗窃案已过追诉时效,依法应当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害人杨某称20xx年秋天的一天,具体不清楚,被告人张某询问笔录中20xx年,综上,根据我国刑法最基本的“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本案所涉偷羊时间,应该认定为20xx年。并由于追诉时效已过,依法应当不予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撤销缓刑,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罚金4000元。
山西省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所有定案证据均因依法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原审数份相关证据未经当庭质证作为定案证据,属程序违法,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依法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请重审时对抗诉机关所提部分被告人量刑不当、量刑失衡等问题进一步核实。综上,裁定如下:一、撤销原刑事判决书;二、发回重新审判。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部分材料已做修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