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3-08-19
----关于提供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的主体不适格及合同履行违约的经济纠纷案
案情简介:
甲方XXXX服务中心与乙方XXXX有限公司于2011年XX月XX日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由甲方为乙方栽培提供技术并保证成活率在90%以上;乙方所需原料、药品从甲方处购买;栽培时根据原料和天气情况确定;合同签订之日预付原材料款XXX元于甲方,同时安排生产原料加工,辅助材料等,十五日内备齐一切生产原料,货到乙方当日付清余款,如不按时付清,甲方拒绝提供一切服务。
合同签订后,甲方委派技术员张某(化名)为乙方服务,因合作过程中出现技术使用意见不统一和合同其他约定履行不能的情形,合作失败,甲方退出技术指导。同时乙方要求甲方推荐技术人员张某协助乙方,甲方技术员出于善意为其推荐了非甲方的技术员一名李某(化名),乙方雇佣了该技术员。
乙方XXXX有限公司因栽培失败于2011年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乙方将甲方XXXX服务中心作为被告诉至法庭,并将其技术员作为被告一并起诉,称,甲方未尽其义务为乙方提供技术服务,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要求甲方赔偿因栽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XXX元。一审法院判令甲方XXXX服务中心赔偿乙方经济损失XXX元,被告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办案思路:
2011年XX月XX日,我所接受甲方XXXX服务公司的委托,指派何富民律师担任其委托代理人,对于甲方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何律师在多次接见当事人了解情况,仔细阅读了甲乙双方的技术合同、一审判决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等。根据案件体现出来的有利证据做出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且技术员不承担责任,不是适格被告的代理意见。
代理意见:
一、主体不适格。
在本案中,张某是甲方XXXX服务中心的经营人,张某作为服务中心的员工,并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所以一审法院将张某作为被告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二、合同的履行存在问题。
从合同中可以看出,技术费的收取应该在每一阶段过程中收取而不是每一阶段结束后,很明显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甲方技术服务费,已经违约。
三、合同终止后出现的问题。
合同终止后,乙方法定代表人让甲方XXXX服务中心员工张某为自己推荐一名技术人员,张某出于善意为其推荐了李某,该人与甲方XXXX服务中心并无隶属关系,栽培是否成功与李某有极大的因果关系。
审理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并作出裁定,将甲方XXXX服务中心与乙方XXXX有限公司关于提供技术案件纠纷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