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省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省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4-02-17
这是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我所主任何富民律师在本案中为原告代理,成功使各方当事人达成庭前调解,结果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20000元,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90000元。以下附本案的民事调解书:
山西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平民初字第***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村人,农民,住本村。
委托代理人何富民(特别授权),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支持起诉机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镇**村人,农民,住**村。
被告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镇**村人,农民,住**村。
被告杨**、杨**委托代理人王**(特别授权),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县**路营销服务部,住所地:***省**县**路90号。
负责人谢**,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省***镇人,现住***省***镇西大街34号,任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于201 3年5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杨**、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县**路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庭前调解。
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县**路营销服务部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 0000元,于201 3年8月1 5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杨**赔偿原告***医疗费90000元,已赔偿46 000元,剩余44000元于201 3 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被告杨**对原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8156元,减半收取4078元,由原告***负担。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三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