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4-03-06

孕妇医院助产,由于长时产道滞留生下脑瘫儿,11月13日经XX县人民法院调解终获赔365000元。   2011年3月3日患者孙某住进被告沅陵某医院待产,次日顺产下原告石某(女)。由于在产道滞留时间过长,3月5日因患儿窒息转入沅陵县中医院治疗,B超提示“动脉导管未闭,卵圆孔未闭”,MRI检查“考虑小儿脑白质发育不良”,经诊断为“重度窒息得苏后;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瘫;颅脑血肿”。2012年8月21日经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南华大学附属怀化医院诊断为“脑瘫,重度智力低下”。2012年7月12日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被鉴定人出生时缺氧严重,医院进行紧急抢救时未进行气管插氧存在不足,脐带缠绕是其宫内窒息及缺血缺氧性脑病的主要因素”。   原告父母认为,原告母亲产前一直在被告医院进行多次定期检查,且被告医院四维彩超宣传“能够多方位、多角度地观察胎儿生长情况,为早期诊断胎儿先天性体表畸形和先天性心脏疾病提供准确的科学依据,如大脑……,以便尽早的进行治疗”,2010年11月23日原告母亲在该院B超检查已发现石某脐带绕颈后,没有采取必要措施,也没进行必要的建议,助产过程中胎心音明显下降,未及时进行胎头吸引术,以致生下脑瘫儿,给原告家人造成巨大痛苦,2012年1月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   经过法院调解,被告答应除已付的65000元外,另再赔偿3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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