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4-03-07

张某某和赵某于2007年2月结婚。婚前,张某某在某小区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了一套70平方米的商品房,作为结婚用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结婚后两年赵某生下一女。双方父母觉得原有住房已变得拥挤,于是老人便共同出资,为夫妇俩购买了一套100平方米的商品房,登记在赵某名下。后张某某的生意越做越好,心也越来越不在赵某身上,两人经常争吵。一年后,赵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在诉讼期间,赵某的父亲不幸因车祸去世,其生前两套房产赵某和母亲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双方对上述房产的分割争执不下。
我所代理案件后适时收集了当事人证据,在开庭时加以论证,使得判决结果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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