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4-05-16
一起犯隐匿会计凭证罪的辩护
案情简介
被告人xxx,某县百货公司职员,于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任该百货公司出纳,期间xxx收取柜台租赁费80余万元,并保存相应的会计凭证。20xx年李某任经理后成立清帐小组,让组长张某通知被告人xxx移交保管的账务资料,xxx拒交。20xx年x月,该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因调查李某案,通知xxx缴账,xxx以公司拆迁时丢失其保管的会计凭证为由,没有缴出。被告人xxx隐匿会计凭证金额约为850000元。
于20xx年x月x日,该县公安局以xxx涉嫌犯隐匿会计凭证罪将其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经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办案思路
2014年x月x日,我所受当事人xxx的委托,指派何富民律师担任其委托代理人。何律师在开庭之前对次接见当事人认真的了解案情,根据案件体现出来的有利证据做出了被告人只是存在管理问题,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从轻量刑的辩护思路。
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xxx,本身没有会计资质,担任出纳是百货公司处在非正常运营阶段的特殊决定,是百货公司使用人员不当以及产生的管理问题。
二、本案涉及的会计凭证是由于被告人xxx的过失,没有妥善保管以及丢失后没有回报。而非故意的隐匿会计凭证。
三、本案存在证据上的缺陷,本案就案件主要争议焦点即xxx保存会计凭证期间,xxx是否故意隐匿会计凭证,即仓库拆迁前公司是否通知到xxx,是否通知真实等问题证据不确凿。
结案
本案经该县人民法院审判,在充分考虑辩护律师意见的情况下,对被告人xxx从轻处罚,判被告人xxx犯隐匿会计凭证罪,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以上案情所涉及人名均已作修改,具体案情没有全部呈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