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4-05-19

一起典型的医疗保险劳动争议案件
 

案情简介

 

申请人xxx,于2006年x月到被申请人即某市xx煤业有限公司工作,2012年x月x日申请人xxx在工作中突然感到头晕,眼花并伴有说话不清等症状,经医生检查是脑部疾病。2012年x月x日住该市人民医院,被诊断为:1、右侧(R)大脑半球多发胶质瘤;2、左侧(L)脑动静脉畸形。在此住院7日,花去医疗费1万元。后因病情严重,申请人xxx转入北京某医院治疗,在治疗18日后,因经济困难,申请人xxx被迫出院,继续服药治疗,用去治疗费用28000元。两次住院治疗共计38000元。

 

办案思路

 

2013年x月x日,我所受申请人xxx的委托,指派何富民、刘义峰担任其代理律师。何律师和刘律师在开庭之前深入了解案情,根据当事人的客观实际情况,和当事人沟通后,确定了先开庭,之后,调解处理,最终调解结案,当事人得到了应得的赔偿款。

 

代理意见

    
 

1、请求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9个月病假工资共计36000元,即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因此,xxx享有医疗期9个月。
2、赔偿xxx因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而造成损失,该市人民医院住院医疗费用1万元、北京某院住院医疗费用28000元共计38000元。

 

审理结果

 

最终,经何富民、刘义峰两位律师的努力,在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通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被申请人即某市xx煤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xx病假工资、医疗费补助、解除合同经济补偿等全部应付款项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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