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3-04

案情简述
 事发当日上午,被告人周某某购买常州到金坛下新河的车票,后乘坐陆某某驾驶的苏D19038大客车,由常州市花园汽车站发往溧阳竹簧。当车辆行至金坛下新河时,驾驶员陆某某通过车上的三联单显示周某某目的地是下新河,遂到站停车开门,提醒到站乘客下车。周某某走到前门边,但不肯下车,要求驾驶员把他往前再送一段路程。于是,陆某某关上车门,继续往前行驶,同时提醒周某某:“按照我们的规定和GPS定位,那个位置属于指前镇,票价要补2元差价。” 但是周某某坚决不肯补差价,说他以前也是买的同价车票,也是送到前方,从来没加过钱。陆某某看周某某态度强硬,就说自己是公事公办。周某某开始靠近驾驶室,站在旁边指指点点,与陆某某争吵理论。其他乘客害怕出事,都劝周某某不要动驾驶员,而且有一名女乘客主动提出愿意帮周某某补差价。周某某不但没有领取其他乘客的好意,反而和其他乘客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车辆正常行驶,眼看车子就要开过周某某想下车的地方了。周某某还是坚持不补差价,强烈要求停车,想要强行开车门,就去按驾驶室仪表盘上的一排按键,胡乱按的过程中也没打开车门。周某某更着急了,用屁股蹭住陆某某的方向盘,右手突然旋停客车钥匙。这时候,行驶速度约50码的大巴车突然失去动力,发动机熄火,空调停止运转,方向盘卡死。车上一片安静,10余名乘客都震惊了。驾驶员陆某某努力控制方向盘,让车辆慢慢减速、靠边。滑行约一分钟后,车辆停在金坛通往溧阳的主干道上的一个十字路口处。当时,正值中午11点多,路上车辆很多,被迫停车的地方是一个加油站门口。如果车子再继续往前行驶,周某某的过激行为将对驾驶员和乘客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车辆迫停后,陆某某打电话报警,直到警察来现场处理。
定罪审理
根据2021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抢控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应以妨害安全驾驶罪认定,其法定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月1日,承办检察官林依辉按照新规,及时以被告人周某某妨害安全驾驶罪向金坛区人民法院提出变更起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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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日,经法院审理后,采纳检察官变更起诉罪名及调整量刑的建议,根据刑法溯及力,按“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周某某认罪认罚,当庭表示不上诉。
审判意义
该起案件办理既体现了刑法对于此类行为的规制作用,也积极引导广大公民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公共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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