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4-08-28

案情简介:

    2014年x月x日晚,被告人张xx、王xx下班后,因张xx没有手机,二人遂预谋到网吧盗窃,后二人来到xx网吧。次日凌晨6时50分许,张xx见被害人xx趴在电脑桌上睡觉,遂将xx放在电脑显示屏下方的一部价值4500元的苹果5S手机盗走。破案后,债务追回,由被害人xx领取。

    2014年x月x日,某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某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我所何富民律师作为被告人张xx辩护人介入本案。

    辩护意见:

    我所接受本案后就发现的事实作出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张xx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予从轻处罚。

    2、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及现行刑法规定,被告人张xx在归案后坦白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等减轻情节,要求从轻量刑。

   结案:

   最终,经何富民律师的努力,某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张xx犯盗窃罪,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为了保护当事人隐私,部分案情已作修改,本案例作为学习探讨案例为本所律师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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