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7-13

案情介绍
被告人任某于2020年8月27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020年12月30日被告人任某被检察机关追究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两项犯罪事实提起公诉。
(贩卖毒品罪)
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任某先后多次向对人贩卖毒品甲卡西酮。
(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0年1月份,任某将张某、赵某、张某三人带至朋友家中吸毒。
在公安机关的卷宗材料中,任某等多人的讯问笔录中对此认定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调取被告人任某的手机微信交易记录及转账记录情况证明任某的犯罪事实。


2020年12月1日我所何富民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本案
律师辩护意见
何富民律师在阅卷后几次会见被告人任某,任某的认罪态度积极,何律师依照法律的规定,让被告人走认罪认罚的程序,在量刑上从轻处罚。


人民法院认为:
人民法院支持公诉机关所指控被告人任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采纳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任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处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x添加何律师微信

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扫描添加律师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