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07-04
案件经过:2010年年初,因修石城公路被告向我介绍往石城公路销售石头,并称如有资金可以购买石头卖给被告,被告再销给石城公路。在2010年4月至6月期间我共计卖给被告石头价款为27500元,经催要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0年9月7日给我出具了书面欠据一份,后经每年催要被告均以没钱为由至今未付分文。其中 2017 年腊月 28、29日曾向被告要钱,石城派出所也曾出警,但被告未给付分文。综上,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民事诉讼法》、《民法典》等及其相关规定提出以上诉求,请贵院及早查明事实,作出公正裁判。原告当庭将诉讼请求中的利息损失变更为:以 27500元为基数,自2010年9月7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数参照逾期罚息利息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以违约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贷款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40%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代理的思路:把合同纠纷转换为自然人合伙纠纷。
代理意见:1、本案案由不应当为买卖合同纠纷,而应当是自然人合伙你纠纷。
2、原告史某某在本诉中的诉讼请求货款 27500元并非货款,而 是合伙期间的部分投资款,目前为止原告尚欠答辩人垫付的 32500 元的投资款,未交回销售石子的销售款3955元,借答辩人款 5000 元未尝付,上述款项,应当向答辩人偿付。
审理结果:1、驳回原告史某某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935元,减半收取467.5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