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5-03-11
李某犯聚众斗殴罪二审成功改判缓刑案件
案情简介
被告人周某因与武某有矛盾,2013年6月29日15时许,周某纠集郭某等十余名男子来到某市网吧内,找到武某及李某(本案我所当事人)等人,后两伙人分别在网吧、学校、网吧旁的巷内打架,李某将对方打伤,郭某用木棍将李某捅伤。后经法医鉴定:武某头部损伤为轻微伤、李某胸部的损伤为轻微伤,郭某头部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周某的父母赔偿武某15000元,得到武某的谅解。
本案一审某市城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理,最后判决:(一)被告人周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二)被告人郭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三)被告人李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判后,原审被告人周某、郭某、李某不服,均提出上诉。我所何富民律师作为本案李某的辩护人介入本案。
辩护意见
何富民律师接受本案后,认真分析案情,就发现的事实作出如下辩护意见:
1、李某做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李某案发后有自首情节,犯罪时是在校学生,是初犯,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改判缓刑。
结案
最终,经过何富民律师的努力,二审法院判决李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为了保护当事人隐私,部分案情已做修改,本案例仅作为学习探讨案例供本所律师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