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3-08-19

  XX律师受刘某(以下简称刘)的委托,X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就检察院诉刘某涉嫌受贿犯罪一案担任刘的辩护人。受理此案后,我们认真查阅了所有的案卷材料,详尽地核实了案件全部证据,向有关当事人了解了案件的全部情况,对本案有了一个较为全面深刻的认识:即我的当事人构不成受贿犯罪。

  首先,从事实依据看,借贷双方均认可的款项,不是贿款。因为公诉人指控我的当事人涉嫌受贿的上述款项,均在刘与伊之间发生的,没有他人在场,所以二人的口供就成为唯一能说明问题的证据。

  其次,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本案涉及款项应该是正常借贷,而不是贿款。第一,关于借贷形式的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借贷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不能以不是书面形式,否认借贷行为的有效性,就认为这不是借贷而是贿款。第二,关于没有具体还款期限的问题。同样,有没有还款期限也不影响借贷合同的的有效性。

  最终,经过多方协调,法院采纳了XX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判决认定刘某缓刑一年,刘某重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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