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6-02-02

导读:
针对崔某某被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案,我所律师何富民通过对案件经过、证据的审查,依法向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开庭过程中,经过对强制隔离戒毒行政决定依据、程序的审查,最终,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变更,将强制隔离戒毒变更为社区戒毒。我所依法撤回起诉,该行政案件已成功告终。
案情简介:
本案当事人崔某某于201×年×月×日因与妻子刘某生气,将刘某手机摔坏,其妻子刘某一气之下以吸毒为由将崔某某举报至公安机关。次日,长治市公安局某分局对崔某某作出强戒决字[20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并让戒毒两年,后送至太原市某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崔某某及其家属认为该行政决定过重,希望撤销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案件分析:
本所律师何富民接受当事人崔某某的委托后,仔细研读了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对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依据和程序进行了审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公安机关做出的强戒决字[20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所何富民律师提出以下意见:
1、本案被告长治市公安局某分局向法庭提交的《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编号**********)系行政程序违法。
本案被告长治市公安局某分局向法庭提交的《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编号**********)中认定人签名“某某某”、“ 某某某”以及两个资格证书编号“******”、“******”笔迹系同一个人书写,应当对其进行笔迹鉴定。
2、本案被告长治市公安局某分局针对《长治市公安局某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强戒决字[201×]×××××号)告知家属的行政程序违法。
被告长治市公安局某分局向法庭提交的《长治市公安局某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强戒决字[201×]×××××号)在右下角粘贴了某某某妻子某某某签字的纸条,以示该强制戒毒决定已通知家属。该做法是行政文书所不允许的,也是否认其签字内容真实性的客观依据。同时,某某某本人讲述,其只签过一次字,是针对行政拘留签的字,没有在强制戒毒决定书上签过字。法庭应当传唤刘某到庭,对该签字的真实性进行进一步核实。否则,被告的通知方式属程序违法。
3、本案被告长治市公安局某分局向法庭提交的对某某某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事实、证据、法律依据不明确,系行政实体和行政程序违法。
行政处罚告知书没有对处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明示,崔某某连基本的处罚措施及法律依据都不知道,不可能“供认不讳”,更不可能“不予申辩及陈述”。
最终,本案被告作出行政变更,将崔某某的强制隔离戒毒变更为社区戒毒,当事人崔某某及其家人对此结果很满意。我所代理的该行政案件以成功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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