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6-02-26

    案情简介
  2015年x月x日,原告张xx之子张xx乘坐某路公交车行至郊区某路段时,该公交车未按规定站点停车,致原告之子张xx下车过马路时被被告赵xx驾驶的三轮车撞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办案思路
  2015年x月x日,我所受原告张xx的委托,指派何富民担任其代理律师。何律师在开庭之前深入了解案情,根据该市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及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的具体情况,引导和配合原告张xx积极取证,最终和原告张xx沟通后,确定了相应的具体赔款数额。
  代理意见
  1、本案被告赵xx因交通肇事,公诉机关已经向该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2、依据被告赵xx为无证驾驶,原告张xx之子乘坐的公交车隶属于该市某公交公司,该公交未按规定站点停车,确定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为赵xx、该市某公交公司。
   3、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安置死者时的住宿费、交通费等共计50万余元。其中被告赵xx承担60%,被告某公交公司承担30%,剩余的10%由原告自行承担。
   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审理结果
  最终,经何富民律师的努力,该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赵xx应对本次事故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即35万余元;某公交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7万余元,其余由原告自行承担。由于被告赵xx就其自身过错责
任在判决前已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故现仅对某公交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予以判处。
   部分案情已做部分修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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