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6-03-02

  案情简介
  2000年,某市区实施拆迁改造,鱼某某所居住的房屋属于拆迁改造范围,2002年x月x日,某市建设局与原告鱼某某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对原告鱼某某进行拆迁补偿,补偿金额共计5万余元。2003年x月x日,经某市建设局协调,鱼某某向某市房屋建筑工程公司购买房屋一处,并订立协议。协议约定了鱼某某所购买的房屋位置、面积、价钱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签订后,某市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将房屋交付至鱼某某,鱼某某居住该房至今。2015年x月x日,鱼某某将某市房屋建筑工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某市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为其办理所住房屋的产权手续。
  办案思路
  2015年x月x日,我所受被告某市房屋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指派何富民担任其代理律师。何律师在开庭之前深入了解案情,根据原、被告双方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具体情况,代表被告参加了一审诉讼。
  代理意见
  1、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没有关于办理相关产权的约定。在合同签订之前,被告已告知原告房屋没有产权。就合同性质而言,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也不是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
  2、原告声称“业主多次找原告麻烦,致原告不能正常生活”是由于原告私搭乱建所致。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被告依约向原告交付房屋,且原告对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并没有违约。
   审理结果
   最终,经何富民律师的努力,该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鱼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原告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经庭审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决定维持原判。
   至此,我所代理的该房屋买卖纠纷以成功告终。
   部分案情已做部分修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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