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6-07-15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下旬,被告人李某、刘某、田某等人酒后在某KTV与几名男子(另案处理)发生争执并殴打,随后被告人陈某、李某某也来到该KTV理论,KTV工作人员见状遂报警,派出所民警随后赶到,在民警处置过程中,被告人不听从民警劝阻,对民警辱骂、殴打,并损坏执法记录仪,并且在被增援来的巡警大队控制后,在带回调查的过程中损坏了一名民警的手机,随后公安局对几名被告人进行了刑事拘留。
办案思路
2016年3月,我所受委托人向某的委托,指派何富民律师担任被告人刘某的辩护律师。何律师在开庭之前深入了解案情,根据调查实际案情,调阅相关证据笔录,以客观公正的职业操守,为被告人刘某进行了辩护。
代理意见
1、被告人刘某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均能坦白交待犯罪事实,对本案的经过及其参与的案件情节能如实供述,是坦白交待犯罪事实。
2、当庭及庭后,被告人刘某及其家属积极赔偿了受害人,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3、被告人刘某系初犯、偶犯,其系酒后神志不清的情况下作出的不理智行为,悔罪表现明确。当庭刘某陈述了其参与妨害公务行为系酒后实施的不理智行为,并明确向法庭表明了其悔罪的态度,其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明确表示积极改正。
4、基于上述情况被告人刘某的量刑应定为六个月左右的实刑较为恰当。
最终,经何富民律师的努力,该县人民法院部分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妨害公务罪成立,鉴于其悔罪表现及事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至此,我所该妨害公务罪案件以成功为被告人取得从轻处罚结果告终。
部分案情已做部分修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