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6-08-02

案情简介
  原告人与被告人均为农村农户,原告于1999年承包了村里的10亩耕地(包括争议所属的3亩地),承包期为50年。在该《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前,原告一家就种植着本案中存在争议的3亩地。1997年被告人找到原告,想借用原告家位于某处的三亩地种葡萄,借用后被告人一直使用该地块到2015年。2015年,原告找到被告人商量要回自己的耕地时,被告拿出了一份承包合同,此时原告才知道村委会已经在2004年将其所拥有的3亩地变更至被告人名下。由此,原告对被告人和村委会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返还耕地并赔偿其土地被被告人使用期间的经济损失。

办案思路
  2015年6月,我所受委托人(原告)的委托,指派何富民律师担任原告的辩护律师。因为本案纠纷发生在农村,面临取证难、利益关系错综复杂,且本案时间跨度长,很多事实缺少证据支撑,而且国家对于土地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在10多年间有了很大改变。面对这些难题,何律师在开庭之前深入了解案情,仔细询问原告及相关知情人士,根据调查实际案情,调查搜集相关证据,同时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来客观地说明事实,以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认真负责的办案态度为委托人争取合法权益。
代理意见
  1、原告人将其土地借用给被告人用以种植葡萄,并不意味着被告人就取得了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2、被告人和村委会在2004年在原告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借修订合同变更土地至被告人名下,这种单方减少原告人耕地的行为无法律依据,侵害了原告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3、原告人请求返还耕地时,被告人以承包合同为由拒不返还,于法无据,因承包合同无效。
4、基于上述情况被告人应当恢复原告人土地原状态,归还侵占土地,并和村委会共同赔偿经济损失。
    最终,经何富民律师的努力,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于判决生效之日其十日内将其在土地上种植的葡萄除去;
二、被告人和村委会共同赔偿经济损失;
三、被告人和村委会共同返还原告的承包土地。
  至此,由我所代理的这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以为原告成功争取到合法权益圆满结束。
  部分案情已做修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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