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7-06-12

本所成功办理一起典型的法人诉腾讯公司网络维权案件

案情简介:2016年2月23日,被告赵某某在其注册的微博账号上发布了一片文章。该文章中,被告赵某某表述有“这是变相的贪污腐败”、“就让这帮狗东西拿去分红了”等字样,随后被告赵某某将该文章转发至微信朋友圈内。截止2016年3月2日,该文章在微信平台的阅读量为86343次;截止2016年6月12日,该文章在新浪微博平台的阅读量为91049次。2016年5月26日,原告向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邮寄了要求删除案涉文章的通知。随后原告以三被告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所何富民律师、李媛律师作为被告腾讯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庭审。
代理意见:
1.被告腾讯公司收到原告通知后已经向原告作出要求原告提供案涉微信个人用户信息,案涉文章的具体发表日期及其他可以定位个人用户信息的证明材料,但原告到庭审时仍未提供。
2.案涉文章的链接并非被告公司的网络服务平台。
3.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赵某某在新浪微博的置顶位置,向原告赔礼道歉,致歉声明的时间不少于十五天;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
告赵某某赔偿原告公证费用514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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