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7-09-28
案情介绍
2015年4月至11月,被告人张某曾两次买卖,一次参与了买卖制毒物品。第一次,张某给许某(另案处理,在审查起诉阶段死亡)联系好了后,许把30000元打入张某的账户内,张某再把钱取出来后,重新打到上家的账户,上家再将包装好的一桶溴代通过物流公司直接发货给许某,货到后给许某打电话通知,第二次,张某帮许某联系好了后,就让许某直接给上线的账户打入60000元,然后卖家就将两桶溴代苯丙酮通过物流公司给许某发到许某所在的城市。第三次,许某又让张某帮他联系5、6桶,张某没有时间帮他联系就给了他上线的联系方式。
2015年12月1日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某县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至11月张某多次为许某购买制毒物品溴代苯丙酮400千克。
辩护意见:
一、本案指证张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数量为400千克的证据不充分,应当按照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予以认定为60千克左右。
1、本案指证张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数量为400千克的证据只有被告人许某,然该被告已经死亡,其供述当庭无法质证,无法确认其真实性。
2、公诉人提供的银行流水、电话通讯记录对本案张某买卖制毒物品的数量无任何证明力。
二、本案发生在刑九修正案之前,应当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予以裁判。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综合全案案情,本案张某参与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行为发生在2015年6月份左右,刑九生效日期为2015年11月1日。按照2001年12月17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采用201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邻氯苯基环戊酮等三种制毒物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通知》作为裁判依据。中国裁判网上的同类型相关案例也均适用了从旧兼从轻原则。我们建议本案被告人张某量刑不应当高于一年另三个月。
三、被告人张某的从轻情节。
被告人张华系为朋友帮忙才参与了两次共60千克左右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触犯法律的行为,其系初犯、偶犯,且当庭能如是供述犯罪事实,应当从轻予以量刑。
判决结果
经查明,被告人张某为许某购买制毒物品溴代苯丙酮66千克,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