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8-07-19
案情简介:
2012年1月5日,XX村集体接受XX矿业公司铁矿石1.5万余吨。同年3月6日,XX村支两委召开会议,决定以竞标形式销售该批矿石,冯XX获得该批矿石的销售资格,拉走部分矿石后,以赔钱为由,拒绝对剩余矿石进行销售。同年7月12日,XX村召开村支两委会及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剩余9千余吨矿石的处理。会议讨论后,XX村决定集体加工成精矿粉予以出售,销售收入归村集体所有。在销售精矿粉过程中,被告人杨X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销售精矿不入账的手段,将其中的36.1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记账凭证、杨XX银行交易记录、XX村支两委会议记录等书证,证人冯XX、武XX、杨XX等人的证人证言,被告人杨X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
办案思路
2018年x月x日,我所受被告委托,指派何富民、徐晋丽(实习)担任其代理律师。两位律师在开庭之前调取案卷深入了解案情,与被告多次沟通,了解被告主观意图及具体的资金往来情况,根据被告的具体情况,代表被告参加了一审诉讼。
辩护意见:
一、张XX已经归还了借款。在公诉机关控诉的36.1万元中,其中有1万元是张XX作为当时的包村干部从杨XX处借的,在监察委员会调查后,张XX已经归还了杨XX该笔借款。因此,建议贵院将这1万元从公诉机关起诉的36.1万元中扣减出来。
二、被告人杨X主观上没有故意隐瞒,而是对村委会议的理解和执行错误。杨X主观上认为,他的行为是为了保证原矿底价收入,以尽快兑现为每位村民发放1000元补偿的承诺,并不是故意隐瞒精矿收益。而这正说明了杨X法律意识淡薄,其并没有意识到不正当使用集体的36.1万会成为犯罪。再者,通过庭审我们也证实了杨X还给村集体垫资、借资70多万,这也从侧面说明了,在杨X任职期间,其本人为村集体做出了奉献。
三、被告人杨X系初犯、偶犯,当庭如实坦白交代犯罪事实,且悔罪表现良好,愿意主动将赃款退还。根据我们对相关案例的查询,杨X退赃后,对本案被告人杨X判处免于刑事处罚较为适宜。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杨X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集体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犯职务侵占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X当庭自愿认罪,将侵占的赃款全部退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X辩护人认为杨X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杨X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杨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杨X退出的赃款三十六万一千元,由XX村民委员会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