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8-07-25

 案情简介
2012年x月x日,xx县xx镇xx村集体接受xx县xxx有限公司铁矿石x万余吨。同年x月x日,经xx支,村两委会及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将其中的几千余吨矿石由集体加工,销售款归村集体所有。案发后,原xx村党支部书记被定性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将其中的x x万元非法占为己有,为职务侵占罪。
办案思路
2018年x月,我所受被告xx的委托,指派何富民律师,徐晋丽律师担任被告xx的辩护律师。何律师在开庭之前深入了解案情,经过查证得知,被告xx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愿归还所侵占的财产。从这个角度入手,辩护律师为被告xx进行了辩护。
辩护意见
1.被告xx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集体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我们对罪名没意见。
2.被告xx当庭坦白交代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将侵占的赃款全部退出,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3.被告xx辩护人认为xx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xx的上述案情,适合对其宣告缓刑,望贵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最终,经何富民律师,徐晋丽律师的努力,xx县人民法院判决:
1.被告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xx退出的赃款三十几万几千元,由xx县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领取。
至此,我所该职务侵占罪案件以成功为被告xx取得从轻处罚告终。
部分案情已做部分修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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