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8-07-26
案情简介
20xx年x月x日晚x时许,xx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xx县xx庙xx村xx有限公司内一家ktv当场查获涉嫌吸食毒品的被告人xxx。20xx年x月x日,xx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xxx驾驶的白色无牌xxx车进行了检查,在该车驾驶室内中控台液晶屏幕下侧一暗格内发现疑似枪支一把。枪内有弹夹,弹夹内发现两枚黄铜色金属制疑似子弹。经xx市公安机关 鉴定中心鉴定:编号为xxx的疑似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编号为xxx的疑似子弹均为‘‘64式’’军用手枪,为非法持有枪支罪。
办案思路
20xx年x月x日,我所受被告xx的委托,指派何富民律师担任被告xx的辩护律师。何律师在开庭之前深入了解案情,经过查证得知,被告xx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有悔罪表现。从这个角度入手,辩护律师为被告xx进行了辩护。
辩护意见
1.被告xx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我们对罪名没有意见。
2.被告xx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枪支是无意中在草丛中拾到的,且本案被告人持有的枪支未对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任何不利的不后果,应酌情从轻处罚。
结案
本院经该县人民法院审判,在充分考虑辩护律师意见的情况下,对被告从轻处罚,判被告xx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以上案情所涉及人名均已修改,具体案情没有全部呈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