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7-02
案情简介:
20xx年xx月xx日,被告山西省xxxxxxxxxxxxxx公司为了解决流动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65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20xx-xx)。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从20xx年x月x日起,至20xx年x月xx日止,被告山西省xxxxxxxxxxxxxxxx以其公司和法人代表个人的所有资产作抵押。同时合同约定了担保条款。为确保担保债权的实现,被告山西省长治市xxxxxxxxxxx及其法人代表张xx以其个人资产为被告山西省xxxxxxxxxxxxxx公司作担保。合同期限过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山西省xxxxxxxxxxxxxx公司不能偿还借款、利息以及违约补偿金,保证人山西省长治市xxxxxxxxx公司亦不履行连带保证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
办理思路
我所律师何富民、武昊接受原告的委托,深入了解案情。
代理意见
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650万元、利息以及逾期还款违约补偿金1138.5元,以上共计2788.50万元;被告xxxxxxxxxxx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本案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费用由各被告依法承担。
审理结果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xxx1650000元,并支付原告xxx从20xx年x月x日起到清偿完毕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2、驳回原告xxx对被告xxxxxxx有限公司、xxx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225元,由被告xxxxxxxxxx有限公司负担。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部分材料已做修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