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5-08-30

           刑法修正案九的二审稿于2015年6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审议,这是继去年10月27日初审后的第二次审议。此次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草案在对收买被拐卖儿童拟不免除刑罚、医闹情节严重则将入刑、完善反恐刑事法律、打击危害公共安全和百姓权益的违法犯罪、健全惩治腐败犯罪法律规定等方面有很多亮点。刑九修正草案不仅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修改,也对法定刑的适当调整,还针对新出现的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增补新罪,下面就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对收买被拐卖儿童拟不免除刑罚

  (一)刑九草案对收买被拐儿童受刑罚的规定

  草案的现行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拟对这一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收买被拐儿童受刑罚的原因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对于收买被拐儿童者,只要没有虐待行为或阻碍解救,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现实中,由于多数收买者是为延续香火,虐待儿童比较少见,因此绝大多数收买者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在客观上助长了收买行为。

  刑九草案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和收买被拐卖儿童犯罪的把握和处罚上有所区别,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从宽处理更加严格,加大了惩处力度。

  刑九草案规定“收买被拐儿童将受刑罚”有助于堵住买方市场,有效消除买方需求,斩断拐卖儿童犯罪利益链条,进而形成“收买儿童是犯罪”的全民认知,从源头上减少拐卖儿童的发生。与此同时,草案在量刑的把握上,也充分考虑了惩罚犯罪和保护被拐卖妇女儿童两方面的需要。

  二、医闹情节严重则将入刑

  (一)刑九草案对医闹入刑的规定

  草案规定:草案拟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医闹情节严重入刑写入刑法的原因

  近年来,医闹现象屡屡出现,甚至出现专业医闹,小闹给小钱,大闹给大钱,不闹不给钱,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严重侵害医护人员和广大患者的利益,加剧医患关系进一步紧张,社会危害严重。

  (三)医闹情节严重入刑的意义

  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医闹行为入罪,有助于严厉打击医闹,消解其负面示范效应,防止以闹取利等不良风气的滋长,促进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这对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为患者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为医务人员营造安全的执业环境将产生积极作用,推动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步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三、校车客车超员超速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一)刑九草案对超员超载的刑法规定

  刑九草案明确: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草案还增加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超员超速受刑罚的原因

  根据公安部数据显示,当前,机动车超速、超员是导致交通事故特别是恶性群死群伤事故的主要原因。尤其是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一旦严重超速或者超载,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2011年,全国发生27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因超速、超员导致的分别占29%、48%;2012年,全国发生25起,因超速、超员导致的分别占48%、44%;2013年,全国发生16起,因超速、超员导致的分别占81%、38%,所以规范校车、客车超员超载是交通安全的一项重要保障。

  (三)超员超速成为犯罪的目的

  在大部分人看来,交通违法甚至不算违法,更涉及不上犯罪,草案将超员、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将进一步发挥法律的宣传和教化作用,强化人们对交通法规的认知和遵守,更加珍爱生命、守法出行。

  基于对社会公共政策的考量和广大群众要求对严惩该类行为的呼吁,适当提前刑法的介入时间,将这种行为犯罪化,纳入刑法制裁的范畴,将有利于减少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利于保护学生、乘客生命财产安全,达到风险预防早期化的效果。

  四、资助培训恐怖活动将入罪严惩

  (一)刑九草案对反恐的更新规定

  草案规定:将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作为新增加的犯罪,并明确对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追究刑事责任。

  将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准备凶器或者危险物品,组织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完善偷越国(边)境的有关规定,对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提高了法定刑。

  (二)反恐的危害是完善反恐罪行的根本原因

  我国面临着恐怖主义的现实危害和长期威胁。当前国际、国内的恐怖活动仍十分猖獗,特别是国内外恐怖活动勾连日益密切,带来的威胁与危害呈上升态势。

  草案对相关恐怖犯罪的认定,是根据恐怖活动的特点规律而作出的,恐怖活动只是恐怖犯罪的最终表现形态,此前与恐怖活动相关联的还包括组织、策划、招募、培训、提供资金等。因此,把与恐怖活动相关的活动纳入恐怖犯罪,符合当前反恐斗争的实际。草案与即将出台的反恐法相协调一致,通过法律的自身强化对遏制恐怖活动起到更积极显著的作用。
    五、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不判死刑

  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犯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

  刑九草案将“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的规定修改为:“故意伤害、杀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有的部门、地方和专家提出,刑法上述规定对这种情形规定绝对死刑的刑罚,司法机关在量刑时没有余地,不能适应各类案件的复杂情况,有的案件难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同时除致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以外,对于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的也应当根据其犯罪情节,规定相应的刑罚。

  六、证件伪造用于证明身份证件是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规定:伪造、变造以及使用伪造、变造所有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都是犯罪行为。

  原草案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对伪造、变造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的犯罪作了规定。

  七、加大对行贿犯罪惩处力度

  (一)草案对行贿犯罪刑罚的新规定

  刑九草案提高了对为利用影响力向特定关系人行贿犯罪的法定刑,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草案还进一步严格了对行贿犯罪从宽处罚的条件。

  (二)加大行贿罪的刑罚的意义

  以往在查处贪腐犯罪中存在“重受贿轻行贿”倾向。近年来,加大对行贿人处罚力度的呼声越来越高,司法机关着重加强了对行贿犯罪的查处力度。数据显示,检察机关2014年1至11月共查办行贿犯罪7449人,同比上升37.9%。今年前3月,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行贿犯罪189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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