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3-12-08

民事起诉状
原告:                          公司
法定代表人:                  。
地址:                    。
被告:                       长治市。
被告:            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该村村委主任。
地址:长治市                村。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    腾退所占原告商铺;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7年11月22日,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          与二被告签订了《暂换住房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被告    暂调住原告新楼门市两间;第四条约定村委给被告   批下宅基地后,被告  成房后即刻搬出;第五条约定村委给被告     批不下基地,乙方就在原告处占用多长时间。原告法定代表人  在协议书上标注了“时间到2008年6月1日止”。
该协议签订后,被告搬入原告所建商铺居住至今。期间,原告要求被告   腾退房屋被告拒不退还,于是原告于2012年1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    腾退房屋。因原告自身原因,2013年9月3日向法院提出撤诉。撤诉后,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被告长治市       村民委员会发出询问函,询问村委是否有条件为被告      提供宅基地,村委于2013年10月23日收到询问函并回复原告称“       在我村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定权利,我村委无条件为  提供宅基地使用权”。原告依据此回复向贵院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被告   腾退所占原告商铺。
综上所述,被告   占用原告房屋的事实存在。根据长治市    村民委员会的回复函可以确定,原、被告间三方签订的《暂换住房协议》因被告长治市    村民委员会既无法定义务,也无能力为    取得宅基地,不能履行自己的义务,若为    提供宅基地会违背土地法第78条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导致本协议无继续履行的条件,且原告也无法定义务为被告   提供居住和经营场所。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要求贵院依法判决,确认《暂换住房协议》无效,或者需要解除,并让被告   腾退房屋,维护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一三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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