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7-08-28
一份遗嘱如何才能善处身后事
王女士生前多次口头表示要将自己名下房屋留给二儿子继承,可王女士去世后,其余两个儿子都不承认母亲有此遗嘱,三兄弟为此对簿公堂;陈先生去世,旅居海外的女儿陈女士回国奔丧,谁知竟冒出个“继母”,拿着一段手机录制的视频,要求按照视频中陈先生所表示的遗嘱,继承陈先生的房屋……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越来越多的老年人不再忌讳死亡话题,转而更关注对自己身后事的安排。为了让自己财产按照自己的心愿进行处置,也避免子女之间因财反目,老人们纷纷将订立遗嘱作为首选,于是形形色色的遗嘱不断出现。可是,这些遗嘱真的能帮助老人善处身后事吗?《法制日报》记者调查了解到,由于遗嘱人对法律规定知之甚少,很多老人自认为订好的遗嘱,却最终成了法庭上子女、亲人们争议的焦点。
遗嘱之争多源自巨大利益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一份该院近年来审理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的报告,其中显示,2014年该院共收遗嘱继承纠纷案件56件,2015年收案增长到109件,2016年收案121件,而今年仅上半年就已收案90件,预计今年此类案件收案量将达到历史峰值。
对于遗嘱继承纠纷明显的增长态势,西城法院民六庭负责人李岳鹏认为,这与我国公民临终计划的意识刚刚萌发、适时订立遗嘱的理念尚未普及有关,“这一方面说明,运用法律解决问题逐渐成为人民群众的共识,而另一方面也暴露出遗产继承易生纠纷的社会问题,以及准确适用法律规定的问题”。
在西城法院审理的一起遗嘱继承案中,立遗嘱的吴老伯与老伴共生有3个子女,老伴很早便去世了。吴老伯生前共向单位申请了3套住房,其中他和小儿子一家住一套三居室,大儿子和二女儿分别住着另外两套房屋。2013年2月,吴老伯写下遗嘱,其中对房产的处理表述为“我和老伴一直住三居室,小儿子一家对我们都很孝顺,我去世后愿意把这房留给他们一家人,其他子女都分给两居室另过”。
谁知,就是这句话,却引发兄弟姐妹之间一场官司。小儿子认为,父亲的意思是把三居室留给自己,而另外两套房只是由哥哥姐姐居住,但产权仍归父亲,因此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那两套房屋。
对于吴老伯这有点“模棱两可”的遗嘱表述,法院认为,虽然吴老伯的遗嘱中对财产处分的表述不符合法定用语,但考虑到老人年纪较大,又缺乏法律知识,因此应该通过对遗嘱用语的合理解释去探求和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通过解释可以看出,老人的意思就是要将生前居住的三居室留给小儿子,而另外两套房屋分别由大儿子和二女儿继承,法院最终也据此作出裁判。
据了解,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生活用品、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等。涉案财产状况复杂又多元,实践中,很多纠纷的根源就在于这些财产带来的巨大利益。
李岳鹏说:“通常,遗嘱继承涉案财产价值大,遗嘱继承分配方案与法定继承均等份额差别较大,都容易引发遗嘱继承纠纷。而且,订立遗嘱人一般为老人,受教育文化水平、法律知识运用方面的限制,在订立遗嘱时很容易出现因表述不清晰引起歧义、形式要件缺乏等情形,这都是引发纠纷的重要因素。”
两成自书遗嘱效力无法认定
记者了解到,在选择订立遗嘱的类型时,更多的老人仍像吴老伯一样“青睐”自书遗嘱,由自己亲笔书写后签字按手印。这种遗嘱形式的优势在于简便、成本低,但同时存在的风险隐患也更多。据西城法院通报,该院审结的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中,自书遗嘱纠纷占60%,而其中更是约有20%的自书遗嘱最终被认定为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据西城法院民六庭副庭长张爽介绍,自书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其不规范性。“在自书遗嘱中,经常充斥着大量生活用语,有的用词用语不仅不符合法律措辞,甚至都不符合一般的语法句法。虽然审判中,法院以尊重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原则,但如果遗嘱内容表达得过于隐晦,其法律效力也是难以认定的。”
与此同时,当自书遗嘱真实性受到质疑时,笔迹鉴定是其效力认定的又一瓶颈。
当事人王女士与订立遗嘱人刘先生是半路夫妻。刘先生去世后,刘先生与前妻所生的女儿刘小姐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父亲自书遗嘱处理遗产,可王女士却坚持认为,刘先生没有立过遗嘱,刘小姐拿出的遗嘱是伪造的。经王女士申请,法院决定对遗嘱中刘先生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可先后选定的两家鉴定机构,都因为鉴定对象缺乏相应的对比检验材料,无法进行鉴定。法院最终只得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认为王女士否定遗嘱真实性却无法提交任何反证,没有支持王女士的诉求。
张爽告诉记者,在司法实践中,一方提交自书遗嘱,另外一方予以否定的,法院往往会向否定的那方释明,由其申请笔迹司法鉴定。而要完成鉴定,一般需要与立遗嘱时间相差不大的时间跨度内的遗嘱人笔迹作为对比检验材料,如果对比检验材料本身存在物理瑕疵或数量不足,就可能导致鉴定无法进行。
慎选视频、打印、口头遗嘱
在我国继承法中,遗嘱的形式可以有很多种,除了自书遗嘱外,还有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但法律对遗嘱的形式要件做了严格规定,一旦无法满足这些形式要件很可能会直接影响遗嘱的效力。
不仅仅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也是被老年人选择较多的一种订立遗嘱的方式。特别是当遗嘱人因病卧床或者年老体衰、不识字等情形下,通常都会请别人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遗嘱,但这类遗嘱中“合法见证人”是最为关键的形式要件。李岳鹏说,在代书遗嘱见证人的选人上需格外谨慎,继承人和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作为见证人,这包括继承人的朋友、亲属、同事等。相反,遗嘱人的朋友、同事、邻居等与继承人关系较远的人,是可以选择为见证人的,但如果有条件,最好是请专职律师进行见证并留档保存为宜。
近年来,法院还受理了不少人因为“打印遗嘱”引发的纠纷。例如,在一起案件中,一位老人请自己生前同事帮助立遗嘱,该同事将老人的意思记录在电脑里,打印后让老人在空白处签上字。可是,这样一份遗嘱,既不符合自书遗嘱自己书写内容的要求,也不符合代书人和见证人签字确认的要求,因此效力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定。
随着时代的发展,新的遗嘱形式不断出现,对于打印遗嘱,司法实践一般会类推适用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也就是说,如果打印遗嘱是遗嘱人自己使用电脑等设备记录和打印、并自己签字确认的,可以认定为自书遗嘱;如果是他人电脑记录或使用他人设备打印的,就应该符合代书遗嘱的要件,由记录人或者帮助打印人在打印件上签字确认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还需要另外一位见证人在场见证。”李岳鹏说。
此外,随着智能手机的广泛应用,视频遗嘱也开始频频现身继承纠纷中。“视频遗嘱应确保无疑异,符合证据法规定,包括科学合理的录制设备和环境,视频质量和连贯性,见证人的见证,视频文件的导出保存和妥善封存均是必不可少的条件。”李岳鹏说。
对于口头遗嘱,法院建议,必须以遗嘱人突发疾病和意外危及生命为前提,由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且遗嘱人最终确因该突发变故去世没有机会选择其他遗嘱,过程应尽量录音录像。
“除非特殊情形,应谨慎选择视频、打印和口头遗嘱。”李岳鹏提醒。
建议立法创新订立遗嘱方式
今年4月初,全国首个公证遗嘱中心落户北京市长安公证处,遗嘱中心的全部程序均经过精心设计,从认定行为能力、资料提供、笔录和告知的制作,到遗嘱的起草,均由专业公证员针对不同情形设计预案,确保老人拿到一份体现自己真实意思的有效遗嘱。
由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和北京阳光老年健康基金会共同发起主办的中华遗嘱库,作为我国首个关注遗嘱的公益项目,自成立之初便广受关注。目前,其在北京、广东、天津、江苏等多地都设有分库,专为60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提供遗嘱的咨询、登记和保管服务,成为老人订立遗嘱时优先选择的方式之一。
但是,记者了解到,这两项对遗嘱效力而言更有保障的方式,实践中还面临着一些难题。公证遗嘱,一直以来对证据材料的要求非常高,由于历史原因,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就已去世的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很难取得,曾使得遗嘱公证一度无法进行。而在公证机构不断出台预约、免费等便民措施的同时,长时间的排队等待又随之而来。对于中华遗嘱库来说,近年来预约登记的老人数量始终居高不下,长时间排队几乎不能避免。
对此,西城法院建议,为了避免自书、代书等类型的遗嘱在效力上可能存在的风险,除了做公证之外,还应该开辟新的形式,例如让公益组织、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等具有法律常识、权威性较高的机构和人群积极加入,作为遗嘱见证人,不仅可以为订立遗嘱人提供法律帮助,而且费用也能较公证机构低。
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现行继承法被普遍认为在遗产继承等方面的保护上显得滞后,例如中华遗嘱库创新的遗嘱登记、遗嘱保管的做法,现行继承法里就没有规定,而新型遗嘱也经常被排斥在合法有效的范围之外。对此,学者建议,继承法应新收更多的创新点,在与时俱进方面加强研究。
西城法院副院长李艳红表示,依法订立遗嘱,妥善处理身后大事,既是维护家庭和睦的需求,又是应对老龄化社会的重要法律举措。目前,仍需不断提升全社会依法订立遗嘱的法治意识,共同构筑和谐的家庭关系、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