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8-06-04

  对于刑事案件,人一旦被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羁押于看守所,为使犯罪嫌疑人免除牢狱之灾,犯罪嫌疑人家属首先想到的,往往不是积极寻求律师帮助,而是热衷于托熟人,找关系,希望用钱可以摆平。

 

  当犯罪嫌疑人家属转而向律师投医问药,该案往往已经烂尾了: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家属由于前期“请吃送礼”,银行里面的存款大多已经见底了,房子也已经变卖了,给不起律师费了;一方面由于律师介入过迟,延误了案情,错过了处理案件的最佳时机,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严重恶化。

 

  对于当事人及其家属来说,破财或许还是次要,耽误了案情,错失案件处理时机才是其最痛心疾首,最不愿意看到的。

 

 

  其实,律师就像医生一样,委托律师就像看医生一样:

  医生分工很细,靠专业取胜,有妇科、儿科、骨科、内科……律师也是如此,其执业领域也会细分为刑事辩护、婚姻家属、知识产权、建筑房地产、金融证券……

 

  去投医问药时,患者是呼吸有问题的,应该去内科,而不是骨科;婴儿高烧不退,应该找儿科医生,而不是妇科医生;委托律师也是如此,股权转让纠纷应该找公司法律师,而不是知识产权律师,贪污受贿或持枪伤人就应该找刑事辩护律师,而不是建筑房地产律师……

 

  当你的亲友脑部长有肿瘤,危在旦夕,你胆敢将他的生命托付于一名骨科医生,由他持刀为你的亲友动手术吗?同样的道理,当你的亲友被控刑事犯罪,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同时该案为一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你放心将该案委托给一名建筑房地产律师吗?

 

  对于看医生,有句俗话叫病向浅中医,大概意思是说,一个人身体上的病越早发现越好,越早去医院看医生越好,这样就有利于把病治愈于早期阶段,甚至萌芽状态,降低治疗的难度,减少患者经济负担,以及可让患者少受一些肉体上的折磨。试想一下:癌症晚期才去看医生,医生医术再高明也是回天乏术啊!

 

  对于请律师,尤其是刑事案件,也是宜早不宜迟,律师介入越早,对当事人越有利。试想一下:一个刑事案件,申诉时才委托律师介入,这时候律师再技艺高超,神通广大,恐怕也只有对当事人进行人道主义关怀的份了。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而且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侯,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那么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有什么作用呢?《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对辩护人在侦查阶段的职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的有关情况,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等。

 

  1.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到底发生了什么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律师凭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发生了什么事?为什么会被羁押?有没有实施了侦查机关所指控的行为?侦查机关审讯时有没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在看守所里面近况如何?……

 

  由于律师会见当事人时,不被监听,即律师与当事人的会见内容,除了天知、地知、律师知、当事人知,没有任何第五者知道,当事人大可畅所欲言,不用担心隔墙有耳。

 

  通过会见,律师就可以了解事情来龙去脉,解开犯罪嫌疑人家属心中的谜团;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近况,使压在犯罪嫌疑人家属心中的那块大石稍微下放一点。

 

  2.被羁押后,很多犯罪嫌疑人都心有疑问:我是不是触犯刑法了?我该怎么办才能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律师会见当事人时,还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

  如果当事人行为不构成犯罪,那么当事人的行为性质是怎么回事,是经济纠纷,是仅受治安管理处罚即可的行为?法律依据在哪里?侦查机关提审时应该注意什么问题,应该怎样向办案人员沟通、反映问题,争取早日释放?

 

  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也有可能不构成犯罪,构成与否,视乎侦查机关能否搜集到特定证据,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这种情况下,律师可以为当事人解释其涉嫌罪名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根据侦查机关叫当事人辨认情况,预测侦查机关是否还抓到其他同案人,搜集到哪些证言?根据侦查机关是否叫当事人签名确认告知书,预测侦查机关是否已经找到赃物,是否已经找到当时的作案工具?结合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律师就可以为当事人指出,侦查机关还需提供什么证据才能将你入罪?侦查机关可以通过什么方式去收集该证据,收集到该证据的可能性有多高?侦查机关提审时,你应该注意什么问题,如何回答办案人员提出的问题……

 

  我们曾在东莞办理过一个当事人通过打电话方式向他人实施诈骗的案件。当事人在出租屋处被抓获,被侦查机关当场扣押了其打电话的手机及手机卡。我们会见当事人时,了解到当事人对其电话诈骗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其也明确截止被抓获,其没有诈骗到财物。通常情况下,没有诈骗到财物的,由于情节轻微,不会构成诈骗罪,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即可。但对于电话诈骗,两院出了个关于办理诈骗罪的司法解释,规定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那么侦查机关有没有收集到证据证明其拨打了五百人次以上诈骗电话呢?会见时,我们从侦查机关没有叫当事人对其他人员进行辨认的事实,了解到侦查机关还没有抓到其他同案人,还没有收集到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以证明当事人拨打了超过五百人次的诈骗电话;我们从侦查机关还没有打印出涉案手机卡的通话清单,叫当事人进行辨认的事实,了解到侦查机关也还没有收集到物证,以证明当事人拨打了超过五百人次的诈骗电话;由于是电话诈骗,犯罪嫌疑人是在出租屋作案,不会直接面对被害人,不会有案外第三者在场,侦查机关根本收集不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证明当事人拨打了超过五百人次的诈骗电话;根据以上事实,我们向当事人提出法律意见,除非侦查机关能够收集到电信部门提供的涉案手机卡的通话清单,且通话清单里面的通话记录超过五百个,否则根据证据裁判原则,侦查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据此,我们要求当事人向侦查机关反映,由始至终他都没有诈骗到他人财物,除了被扣押电话卡之外,他再没有其他电话卡了。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我们向侦查监督科提出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要求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检察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决定不予批准公安机关呈送提请批准逮捕申请,最后当事人被无罪释放。

 

  如果当事人行为构成犯罪,那么是轻罪还是重罪?当事人是否具有从犯、自首、坦白、未遂、退赃、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较轻且当事人不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话,能否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犯罪情节较轻的,可否在侦查阶段进行刑事和解,或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其争取不起诉处理?

 

  3.侦查机关刑讯逼供怎么办?

 

  刑讯逼供作为一种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审讯方法,在中国目前环境下,还是存在的。律师会见当事人时,可以了解到办案人员是否有刑讯逼供,如有刑讯逼供,律师就会调取办案人员刑讯副逼供的证据,为当事人代理申诉、控告,排除掉根据刑讯逼供作出的供述,使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4.对于一些有理有据的案件,通过律师介入可争取撤销案件或不批准逮捕或作不起诉处理。

 

  对于一些当事人确实没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律师可以深入调查取证,获取到可以证明当事人没有犯罪事实的证据,提交给侦查机关或检察院,还当事人以自由。

 

  对于一些构成犯罪与否,争议巨大的案件,律师可以引经据典、旁征博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向侦查机关或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出具法律意见,动摇他们的内心确信,迫使他们不予批准逮捕当事人,或对当事人取保候审或释放当事人。

 

  对于一些由民间纠纷引发的犯罪,或者刑法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或者过失犯罪,如果犯罪情节不是特别严重,当事人认罪的,可以动员当事人或其家属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的方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达成和解后,律师就可以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或者争取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或争取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

 

  对于一些当事人身患重病,或处于哺乳期,或超期羁押的案件,律师就可以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或争取侦查机关撤销案件,释放当事人。

 

  律师在侦查期间的介入,更多的是在润物细无声中为当事人争取到自由,更多的是在硝烟还没有点燃时,就不战而屈人之兵。
 

律师在刑事案件各个阶段的作用
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公诉审判阶段。往细了分,刑事案件又分公诉案件、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而公诉审判阶段又分一审、二审。同时,师既可以辩护人的身份出现,也可能以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出现。

 

总之,林林总总。

下面,笔者结合法律规定及实务经验,就律师在刑事案件各个阶段的作用,尽量详尽的和诸君解读。

 

一、在侦查期间请律师的作用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其他人的聘请,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的,有权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律师接受委托后,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其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要求。

 

2、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2)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的刑法规定、从轻减轻处罚的咨询;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侦查人员申请回避的法律规定;

 

(4)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涉嫌罪名的提问如实坦白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5)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6)犯罪嫌疑人享有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他告知的权利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7) 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自行辩解权;

 

(8) 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9) 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有关规定;

 

(10) 有关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法律规定;

 

3、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如果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4、 代理申诉和控告

 

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况,认为确有根据的,可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1、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2、辩护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有权与犯罪嫌疑人通信。

 

3、 律师有权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4、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9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5、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人身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

 

6、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要求申诉的,辩护律师可以在被不起诉人收到决定书后,向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

 

7、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师可以在被害人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检察院将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律师可以接受被告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1、律师接受委托后,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法院管辖不当,有权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请求退案或移送。

 

2、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律师查阅案件材料时,如发现缺少检察机关依法必须移送的材料时,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检察机关补充移送。

 

3、律师有权会见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核实案情和证据材料;了解被告人是否被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伤害。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4、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5、律师依法出庭,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6、一审判决后,律师有权获得判决书。在上诉期间,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四、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1、接受委托后,应被告人要求,辩护律师可协助或代其书写上诉状。

 

2、二审辩护律师可阅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同一审)。

 

3、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五、审判阶段担任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1、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2、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其他法律帮助。

 

3、代理律师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了解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如果案件涉及被害人隐私,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

 

4、代理律师告知被害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员申请回避,并协助被害人行使此项权利。

 

5、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依法指导、代理委托人行使诉讼权利。

 

6、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与公诉人互相配合,依法行使控诉职能,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辩论。代理意见与公诉意见不一致的,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出发,独立发表代理意见。

 

7、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代理律师可协助或代理委托人,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六、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一) 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律师可以接受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1、代理律师帮助自诉人分析案情,确定被告人和管辖法院,调查、了解有关事实和证据,代写刑事起诉状。

 

2、自诉人同时要求民事赔偿的,代理律师可协助其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具体的赔偿请求及计算依据。

 

3、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律师可以代理自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代理律师依法出席法庭审理帮助自诉人行使控诉权。

 

(二)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律师可以接受自诉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具体职能同三、四。

 

七、担任附带民

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一审、二审程序中,担任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

 

 

律师可以接受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一审、二审程序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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