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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8-07-06
7月5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作出终审判决,主犯张某获刑十九年,并处没收财产四百万元人民币、罚金五十五万元人民币。其余被告人分别获刑一年又十个月至十三年又六个月不等。
经查,2012年1月,被告人张某(男,43岁,辽宁省阜新市)先后注册成立了西安鑫心缘商贸有限公司、陕西同心龙盛钢结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任上述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所有事务具有决定权、管理权。同时纠集多人,使用暴力、威胁等方式,在西安市绿地SOHO小区、逸翠园I都会小区、逸翠尚府小区等,收取多家单位和个人管理费,强迫装修人员购买其公司沙石等,以获得非法利益。
经鉴定,2010年2月至2015年6月,该组织共计获得非法利益2000余万元人民币。并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扰乱管理秩序等近40起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涉案小区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2015年6月12日,公安机关将张某、梁某华、赵某微、雷某、张某超、刘某波、苏某、张某君、李某、邵某滨、兰某龙抓获,6月14日,将马某际抓获。2016年12月14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主犯张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犯寻衅滋事罪、犯强迫交易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四百万元人民币、罚金五十五万元人民币。其余被告人分别获刑一年又十个月至十三年又六个月不等。
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梁某华、赵某微、雷某、张某君、刘某波、张某超、李某、兰某龙、马某际不服,提出上诉。西安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某际申请撤回上诉。
西安中院认为,该组织通过长期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非法活动,并以此为基础,开展其他业务,收入达上千万元人民币,之后,又将该收入用于购买车辆、发放人员工资和组织日常开销等,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和维系组织的存续发展提供经济支撑。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以至于受害群众和业主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后不敢报警求助,忍气吞声,严重危害了当地的生产、生活秩序,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发展环境和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在经济领域、社会生活领域都造成了重大影响。
7月5日,西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张某、梁某华、赵某微、雷某、张某君、刘某波、李某、兰某龙、马某际、苏某、邵某滨的定罪与量刑及财产刑判决和涉案赃款追缴发还、作案工具没收及下余违法所得追缴部分;维持对上诉人张某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的定罪量刑及财产刑判处部分;撤销对上诉人张某超犯寻衅滋事罪的量刑及数罪并罚部分;准许上诉人马某际撤回上诉。
经查,2012年1月,被告人张某(男,43岁,辽宁省阜新市)先后注册成立了西安鑫心缘商贸有限公司、陕西同心龙盛钢结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任上述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所有事务具有决定权、管理权。同时纠集多人,使用暴力、威胁等方式,在西安市绿地SOHO小区、逸翠园I都会小区、逸翠尚府小区等,收取多家单位和个人管理费,强迫装修人员购买其公司沙石等,以获得非法利益。
经鉴定,2010年2月至2015年6月,该组织共计获得非法利益2000余万元人民币。并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扰乱管理秩序等近40起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涉案小区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2015年6月12日,公安机关将张某、梁某华、赵某微、雷某、张某超、刘某波、苏某、张某君、李某、邵某滨、兰某龙抓获,6月14日,将马某际抓获。2016年12月14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主犯张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犯寻衅滋事罪、犯强迫交易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四百万元人民币、罚金五十五万元人民币。其余被告人分别获刑一年又十个月至十三年又六个月不等。
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梁某华、赵某微、雷某、张某君、刘某波、张某超、李某、兰某龙、马某际不服,提出上诉。西安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某际申请撤回上诉。
西安中院认为,该组织通过长期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非法活动,并以此为基础,开展其他业务,收入达上千万元人民币,之后,又将该收入用于购买车辆、发放人员工资和组织日常开销等,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和维系组织的存续发展提供经济支撑。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以至于受害群众和业主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后不敢报警求助,忍气吞声,严重危害了当地的生产、生活秩序,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发展环境和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在经济领域、社会生活领域都造成了重大影响。
7月5日,西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张某、梁某华、赵某微、雷某、张某君、刘某波、李某、兰某龙、马某际、苏某、邵某滨的定罪与量刑及财产刑判决和涉案赃款追缴发还、作案工具没收及下余违法所得追缴部分;维持对上诉人张某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的定罪量刑及财产刑判处部分;撤销对上诉人张某超犯寻衅滋事罪的量刑及数罪并罚部分;准许上诉人马某际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