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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8-07-06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5日披露,该院对一外逃十一年的贪污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刘某某原系福建省核工业二九五大队总工程师及下属的地质矿产公司经理,在2000年至2005年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的便利,个人或伙同他人侵吞、骗取公款27万多元。
案发后,刘某某迅速潜逃。2017年5月,在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司法委警察局协助下,在一山地种菜处藏匿的刘某某被抓获归案。
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5年,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福建省核工业二九五大队总工程师及下属的地质矿产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或伙同沈某某、刘某等人,采取收入不入账、编造虚假支出、虚增工程款等手段,侵吞、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279110.64元,个人分得126804元。
2006年6月22日,龙岩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刘某某在案发后潜逃。因刘某某长期在逃未到案,龙岩市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12月25日对本案中止侦查。根据线索得知刘某某外逃至缅甸后,龙岩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12月22日立即对本案恢复侦查,迅速展开境外追逃工,并向缅方发送协查函。
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司法委警察局在收到中国警方《关于协助抓捕在逃人员刘某某的协查函》后,根据中缅双边会晤的联动机制,迅速安排人员在邦康市进行摸排,于2017年5月25日15时将在邦康市松普村一山地种菜处藏匿的刘某某抓获。
缅方于2017年6月6日将刘某某移交给中国警方。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其家属代为退出赃款共计人民币12680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二九五大队总工程师兼地矿公司经理的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收入不入账、虚增工程量、编造虚假支出等手段,侵吞、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279110.64元,个人分得人民币12680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退出全部赃款,予以从轻处罚。
宣判后,刘某某自愿服从判决,未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刘某某原系福建省核工业二九五大队总工程师及下属的地质矿产公司经理,在2000年至2005年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的便利,个人或伙同他人侵吞、骗取公款27万多元。
案发后,刘某某迅速潜逃。2017年5月,在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司法委警察局协助下,在一山地种菜处藏匿的刘某某被抓获归案。
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5年,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福建省核工业二九五大队总工程师及下属的地质矿产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或伙同沈某某、刘某等人,采取收入不入账、编造虚假支出、虚增工程款等手段,侵吞、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279110.64元,个人分得126804元。
2006年6月22日,龙岩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刘某某在案发后潜逃。因刘某某长期在逃未到案,龙岩市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12月25日对本案中止侦查。根据线索得知刘某某外逃至缅甸后,龙岩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12月22日立即对本案恢复侦查,迅速展开境外追逃工,并向缅方发送协查函。
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司法委警察局在收到中国警方《关于协助抓捕在逃人员刘某某的协查函》后,根据中缅双边会晤的联动机制,迅速安排人员在邦康市进行摸排,于2017年5月25日15时将在邦康市松普村一山地种菜处藏匿的刘某某抓获。
缅方于2017年6月6日将刘某某移交给中国警方。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其家属代为退出赃款共计人民币12680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二九五大队总工程师兼地矿公司经理的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收入不入账、虚增工程量、编造虚假支出等手段,侵吞、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279110.64元,个人分得人民币12680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退出全部赃款,予以从轻处罚。
宣判后,刘某某自愿服从判决,未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