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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8-07-06
(汪玉芳 曹静平) 被执行人“逃之夭夭”,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在领取272310.15元拆迁补偿款后,被执行人不仅不如实申报,还通过手机银行将该笔拆迁补偿款全部转移,以隐瞒该笔财产。2018年7月5日,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在看守所的日子,反思了许多,我现在很后悔,恳请法庭从宽处理,出去后我会好好工作,尽最大努力偿还余下欠款”,被告人尹某当庭表示认罪。
毛某某因与被告人尹某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8月16日向琅琊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11月23日,琅琊区法院判令尹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毛某某借款768000元,该判决于同年12月26日生效。判决生效后,尹某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内容。
2017年1月16日,毛某某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法官获悉,尹某因身负大量外债,早已“人间蒸发”。1月18日,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将尹某名下的招商银行、中国银行和工商银行账户进行网络冻结。2月20日,承办法官从滁州市房屋拆迁事务所调取尹某于2016年12月22日签署的拆迁补偿协议,得知是委托中信银行天安支行发放拆迁补偿款后,火速赶往该支行。查明,2月15日该支行将该笔272310.15元拆迁补偿款发放完毕,尹某在该支行当日临时开立账户领取该笔拆迁补偿款,将该款项取走后,立即进行销户,并同日使用手机银行将该笔拆迁补偿款全部转移至其朋友刘某某账户。
10月14日,尹某“触网”,法院分别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和拒绝报告财产为由,对其进行司法拘留。11月13日,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其父亲代尹某汇款28万元至琅琊区法院账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负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执行义务,在人民法院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亲属替尹某向法院汇款28万元用于执行判决,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在看守所的日子,反思了许多,我现在很后悔,恳请法庭从宽处理,出去后我会好好工作,尽最大努力偿还余下欠款”,被告人尹某当庭表示认罪。
毛某某因与被告人尹某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8月16日向琅琊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11月23日,琅琊区法院判令尹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毛某某借款768000元,该判决于同年12月26日生效。判决生效后,尹某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内容。
2017年1月16日,毛某某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法官获悉,尹某因身负大量外债,早已“人间蒸发”。1月18日,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将尹某名下的招商银行、中国银行和工商银行账户进行网络冻结。2月20日,承办法官从滁州市房屋拆迁事务所调取尹某于2016年12月22日签署的拆迁补偿协议,得知是委托中信银行天安支行发放拆迁补偿款后,火速赶往该支行。查明,2月15日该支行将该笔272310.15元拆迁补偿款发放完毕,尹某在该支行当日临时开立账户领取该笔拆迁补偿款,将该款项取走后,立即进行销户,并同日使用手机银行将该笔拆迁补偿款全部转移至其朋友刘某某账户。
10月14日,尹某“触网”,法院分别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和拒绝报告财产为由,对其进行司法拘留。11月13日,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其父亲代尹某汇款28万元至琅琊区法院账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负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执行义务,在人民法院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亲属替尹某向法院汇款28万元用于执行判决,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