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2-07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妨碍排查抗拒防控5起典型案例

(第一期)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为加强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我们编辑整理了1月23日至2月5日疫情防控期间,全国范围内发生的妨碍排查抗拒防控5起典型案例。希望广大人民群众以案为鉴、以案为戒,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案例一

2月5日晚,安徽省肥西县违法行为人马某某酒后返回位于上派镇中派的家中,期间在中派卡口处被把守的村居委工作人员拦下,要求其配合体温测量,但酒后的马某某自认为工作人员“多事、管的宽”,自己的家他想回就回,没有必须测体温,于是拒不配合而准备硬闯,工作人员多方对其劝解。就在工作人准备上前帮其测量体温时,马某某一怒之下夺下测温计狠狠地砸在地上后强行硬闯,并对制止他离开的工作人员进行漫骂和殴打,随后耀武扬威地扬长而去。肥西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警后,快速对案件开展调查、取证,并依法传唤嫌疑人马某某到案。               经审查,马某某对其抗拒疫情预防而殴打工作人员和损毁物品的行为供认不讳。城关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马某某的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等违法行为,合并处以行政拘留12日的处罚。


 

案例二

1月27日,甘肃甘谷马某某驾车并载外地人员回家经过疫情防控点时,拒绝配合卡点执勤人员工作,执勤人员耐心劝导马某某配合做好登记,但是,马某某却无视执勤人员劝阻,竟然与值守人员发生争吵,并将值守志愿者王某从腿部踢了几脚,在其他值守人员劝阻过程中马某某再次扑上去将王某从面部打了几巴掌,致使王某的眼镜掉地损坏,在撕打中王某所佩戴的值守袖章也遭到撕扯。1月29日,甘谷县公安局依法对马某某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例三

1月14日,张某(男,43岁,江苏徐州人)从武汉返徐后出现发热症状并前往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在徐州市发布《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张某隐瞒到过疫区并有发热的情况,仍前往徐州市多处公共场所,与不特定人群有接触。目前,张某被江苏省疾控中心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       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徐州市《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现张某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已经被医疗机构隔离收治。


案例四

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公安局民警在排查中发现,隆尧县山口镇村民涂某某为湖北务工返乡人员,当他有发热症状后被隔离进行医学观察。为防止疫情扩散,与涂某有过几次接触的李某某于1月30日下午17时许,被隔离在某宾馆进行医学观察。当日晚20时许,李某某在未经工作人员同意,不听工作人员劝阻的情况下,强行离开隔离点、强行通过检测点返回家中。隆尧县公安局山口派出所得知情况后,立即赶到其家中,与村干部一起,对李某某开展劝返工作,并配合医务人员将其带回隔离点。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命令、决定。隆尧县公安局于1月31日对李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案例五

2月1日,违法行为人陆某(女,29岁,江苏姜堰人)在全国新型冠状病毒蔓延期间,贵州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违反有关疫情防控措施的要求,在不佩戴防护口罩的情况下进入贵阳市南明区文昌南路亨特国际城市广场。工作人员发现陆某未佩戴口罩后及时对其进行劝告,并向陆某提供口罩,要求其佩戴。陆某拒不佩戴口罩,并强行进入亨特国际城市广场。在工作人员对陆某进行劝阻的过程中,陆某大吵大闹,并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殴打,致使亨特国际城市广场内人员聚集,扰乱了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贵州市公安局南明公安分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陆某作出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


中共长治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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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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