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3-08-19
备受关注的昆明刘仕华和张安芬容留卖淫案一审宣判,认定二被告人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今(3日)天,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终审判决:驳回刘仕华夫妻俩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接到终审判决结果刘仕华夫妻俩不服,表示要申诉。 去年3月16号晚上9点左右,被告人刘仕华的女儿刘某将嫖客王某带到王家桥村出租房内,结果被王家桥派出所巡防人员发现,巡防人员向领导汇报后,就开始查处。为了不让巡防人员抓到有卖淫史的刘某,张安芬和刘仕华就让刘某与张安芬的女儿娜娜换了衣服,躲在家里。随后,张安芬安排娜娜出门,故意让巡防人员抓错人,冲突事件由此产生。另外法院认定,2008年9月,张安芬和刘仕华合谋,让刘仕华的女儿刘某从事卖淫活动。2008年9月到2009年3月期间,两人先后在五华区王家桥村租了四间出租房,容留女儿刘某从事卖淫活动。在此期间,刘某分别与赵某、王某等4人在两人为刘某卖淫而租用的房间内从事卖淫活动。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安芬、刘仕华容留妇女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张安芬、刘仕华犯容留卖淫罪,免予刑事处罚。
“我们没有容留卖淫,刘某也没有卖过淫,我们不服。”对于一审判决两被告人均不服,他们以没有指使女儿卖淫为由,向昆明中院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无罪。
二审中,二上诉人虽然提交了两份书面材料,以证明他们没有容留女儿卖淫,证明自己无罪,但中院认为,两份材料在本案中不具有证据的证明力,不能推翻上诉人犯罪事实的客观存在。
“本案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及证据已表明,张安芬、刘仕华具有提供场所容留刘某某卖淫的主观故意,客观方面也实施了出资租房为刘某某卖淫提供场所的行为。二上诉人在公安机关里的有罪供述,以及嫖客、房东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这些证据能够充分证实二人租房容留女儿刘某某卖淫的犯罪事实。”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据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对于二审结果,张安芬夫妻表示“很不满意”,“我们要继续申诉,直到改判我们无罪。”记者对此咨询了法学专家,专家表示申诉是当事人的权力,申诉不加刑,但是必须有充分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