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何富民律师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何富民律师  时间:2014-10-12

 加强法制建设  减少社会犯罪

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何富民律师

     我是一名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经常遇到一些本来可以通过正当渠道解决的社会事件,却因部分公民的自制力差,法律意识淡薄,甚至是愚昧无知,或道德缺失,选择了极端的暴力手段,导致自己走向犯罪的深渊。
现结合法律规定作如下分析:
    遇到小偷,将小偷打残或打死,却不报案。
我们的一些公民,遇到小偷,有条件的情况下,哪怕是偷了自己很不值钱的东西,也经常选择先将小偷暴打一顿,经常因为控制不住自己,三、五个人将小偷打残或打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遇见小偷可以控制其逃跑,但不能将小偷打伤。小偷如果盗窃数额达到2000元以上是要犯刑事责任的,当然多次盗窃或入室盗窃的系加重情节。小偷的盗窃行为由法律予以调整,但其身体健康权却不因盗窃行为而丧失,所以我们不能肆意侵害小偷的人身健康权,否则会触犯法律,得不偿失。
    同样,还有类似的情况,比如因交通事故自己家属或朋友被撞伤或死亡,就不记后果的将对方司机暴打致残或殴打致死;因配偶出轨,逮住第三者就不计后果的暴打,经常有正妻暴打小三,或当众扒光小三的衣服予以侮辱,这样的行为也是要受到法律追究的。当众扒光小三的衣服予以侮辱和暴打的,如小三出现伤残,或遭受侮辱情节严重的,正妻和参与者既触犯了故意伤害罪,又触犯了侮辱罪,是要数罪并罚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之所以发生如上情形,确实是部分公民的自制力差,法律知识欠缺,甚至是愚昧和道德缺失所致。
这不得不让我们深思,我们的教育工作和法律宣传工作不到位是主要原因。
    要想根治部分公民的思想意识和过激行为,促进社会进步,首要的是从小学生抓起。小学生的正确认知,促使其走向社会后一步步改变国民的素质,从而带动整个社会走向成熟。我们的初级学校教育应当和社会法律工作实务相结合,才能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我们初级学校的教师尚有大部分法律知识缺失,具体案例更是接触的少之又少。这样的一只教育队伍不能胜任对法律知识的传播,必须和公安、法院、检察院、律师相结合,利用实践知识教育学生,才能起到一定的效果。我经常思考,国家应当以一定的制度或法规将这样的实务教育付诸实施。
    再者是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司法部门应当加大力度,组织人力物力以村集体和居委会为基础,做大量的实务讲座,针对犯罪行为作宣传,并印发大量的宣传书籍和图画、制作音像资料辅助宣传工作确实有效的实施,保障宣传工作的效果。
以上意见望政府采纳,并确实有效的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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