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7-17
“糊涂爹”为17岁女儿订婚约
近日,泌阳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糊涂爹”为未成年女儿订立婚约而引发的彩礼返还纠纷案,法官当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训诫,并责令改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基本案情
17岁的小李因家庭原因未再就学,春节期间,小李随同父母到开封走亲戚,长相出众的小李被亲戚家不到20岁的小泉及其父母相中,于是双方父母约定成为亲家。不久,小泉与小李通过媒人撮合订立婚约关系,小泉父母支付给小李父母340000元彩礼。因小泉、小李未到法定婚龄,二人订婚后便一起到新疆打工。但打工期间,小李自行购买火车票,离开小泉。庆幸的是,在婚约订立后,小泉和小李还未举行婚礼、也无共同生活。远在千里之外的小泉父母了解情况后知道婚约已无法履行,于是小泉与其父亲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
庭审中,法官在认真了解双方当事人订立婚约的始末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对原告和被告进行了释法明理,并对双方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当行为,进行训诫并予以制止。还组织双方对《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解和学习。经过法官耐心地释法理、讲道理,原告和被告均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最终就返还彩礼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分期返还原告340000元彩礼,该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本案,小泉与小李父母为二人订立婚约并收取彩礼,有违善良风俗和一般社会道德价值取向,作为未成年人的小李与小泉订立婚约,既是对自己不负责任,也是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而小李的父母作为监护人,遇到此情况后未能有力制止或向相关部门及时反映,寻求帮助,还接受对方给付的彩礼,实属不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法官当庭对双方父母予以训诫,并责令改正,不再重犯。同时,小泉交付财物行为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违背了公序良俗,属无效民事行为,构成不法原因给付。(所谓不法原因给付,是指基于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或者公序良俗的原因而为之给付。)
同时,小李不应因违法行为获利,其获利行为属于不当得利,亦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法官根据双方过错情况,在划清责任原则下依法调解,最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