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10-26

法院判决生效后债务人死亡 其继承人是否能作为被执行人?

【案情简介】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银行)与阳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某某未按期偿还银行贷款及利息,银行多次催促阳某某还款无果后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阳某某偿还某银行借款本金50万元及双方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判决生效后,阳某某突发意外死亡,其名下除有一套房产外没有其他有价值的财产,也没有其他债权债务纠纷。由于阳某某未按判决书履行其还款义务,某银行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阳某某名下的房产,并将阳某某的继承人列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

【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法院判决生效后债务人死亡,其继承人是否能作为被执行人?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判决生效后债务人死亡,其继承人不能作为被执行人。债务人所欠的债务应由债务人本人偿还,也只能用债务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偿还,其继承人和其他人员并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即使法院是在债务人的遗产范围内执行,也不可以将继承人列为案件被执行人。另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将继承人列为案件被执行人,无疑会透露继承人的个人财产隐私和其他隐私信息,那么将会对继承人的社会信用等信息产生负面影响,影响继承人的征信和正常生活。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院判决生效后债务人死亡,其继承人能作为被执行人。债务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没有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也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应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法院在债务人的遗产范围内强制执行,可将继承人作为被执行人,按法律程序执行债务人的个人财产。在执行程序中,可以将遗产管理人作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这样有利于对债务人财产的处置及案件后续的处理,加快案件的处置进程,提高执行效率。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债务人死亡后,继承人未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以变更、追加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阳某在判决生效后突发意外死亡,未遗留遗嘱,其法定继承人尚未继承遗产,且未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也未表示放弃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前述规定,由其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因债务人阳某死亡时案件尚未进入执行程序,申请人某银行立案执行时将阳某的继承人列为被执行人,可视为在立案时对被执行主体的直接变更,阳某的继承人作为阳某的遗产管理人成为被执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所以在阳某死亡后,其继承人尚未继承遗产,也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对阳某财产的继承,某银行申请执行时可以将阳某的继承人列为被执行人,但法院在执行中仅能执行被继承人的遗产,不可以执行继承人名下的相关财产,更不能对继承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避免对继承人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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