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10-27
当点外卖或在饭店堂食遇到菜品内有异物时,消费者除了要求商家退还支付的价款外,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菜品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这原本用于保障权益的法律依据却被用以实施诈骗获取非法利益……
近期,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浦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食品安全“假维权”案件作出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晓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情回放】
据被告人晓琪供述,在一次外卖吃出异物申请退赔的真实经历中,她得知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要求商家进行10倍赔偿。随后,晓琪朋友在外又遇到了吃火锅不卫生导致腹泻,商家也进行了赔偿。
自认为熟悉法条和退赔流程的晓琪动起了歪心思——她尝试虚构事实,利用网上下载的图片向商家进行索赔。在得逞一次尝到甜头后,她不断以“相似剧本”故技重施,在两年内多次实施诈骗。
期间,虽也有商家曾要求晓琪提供进一步就医记录或安排员工上门探望,但均被她以各种理由拒绝。不少商家出于对声誉的考虑,选择了赔钱来息事宁人。
后,某商场在工作中发现,旗下多家餐厅出现了同样的顾客投诉,原因均为在餐食中吃到异物,且投诉的客人微信、使用话术和提供照片均一致,且多家餐厅均向同一支付宝账户退赔钱款,遂报警。
经侦查,公安机关发现,晓琪共计在14家餐厅进行了赔付申请。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晓琪于2022年至2023年期间,先后14次在不同餐厅就餐或打包食品离店后, 将事先准备好的塑料片、就诊费用等内容的照片发送给餐厅负责人,通过虚构食品内有异物、食物变质导致发烧就医等事实,以退还餐费并十倍赔付、医药费、误工费等名义要求餐厅赔付钱款,共计骗得商家赔偿款1万余元。
被告人晓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示愿意接受处罚,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了罚金。
【以案说法】
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晓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晓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黄浦区人民法院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等,作出上述判决。
1、本案的裁判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多次实施诈骗行为,根据连续犯的处断原则,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按一罪处罚,故两年内多次诈骗的成立一个诈骗罪。诈骗罪以数额较大作为入罪条件,对于数额犯可以累计计算,故同种数罪可以累计计算,两年内多次诈骗未经处理的,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将依法定罪处罚。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两年内若实施了多次诈骗,上海地区诈骗数额达到人民币三千元即可认定为达到《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另外,诈骗类案件,被告人若能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2、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合规
就餐时在食品中发现异物向商家索赔,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若出现食品安全有问题的情况,系餐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经营者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其受到的损失、退还所支付的价款。
但这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可以滥用此条款,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向商家大额索赔,实为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内容,对商家实施了诈骗,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3、食品经营者应增强责任意识、法治意识
食品经营者首先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合法合规经营,确保消费者享受安全健康的食品,获得舒心的消费体验。此外,还应进一步提升法治意识,如,在不侵犯客人隐私的基础上对后厨和用餐环境安装监控设备以留存证据,既能提升食品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也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如遇到明显超出合法合理限度的不当投诉纠纷时,可及时保存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