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05-24

  基本案情:
王某在2023年11月2日,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交警当场对其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满分教育通知书。王某不服处罚决定,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王某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法并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酒精测试为20mg/100ml。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一)饮酒后驾驶后驾驶机动车的;”达到酒驾的标准。王某不持异议,并在相关凭证和记录上签字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王某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1000元的处罚。
  审判依据: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系饮酒驾车行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王某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1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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