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3-31

关于“失信被执行人是单位,建议冻结法定代表人账户”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禁止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出行,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住宿,不得购买房屋,不得旅游、度假等多达九种类型的高消费行为。同时规定,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规定的高消费行为。在民事活动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有限公司以其财产范围为限,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由其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在法定代表人不是被执行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无权查封其个人账户。

但是,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履行债务;同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转移公司资金到个人账户构成抽逃注册资金,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的钱就是有限公司的钱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从而对其个人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x添加何律师微信

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扫描添加律师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