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4-15
2019年12月30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人身损害发生在2020年1月1日之后,由此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均按照山西省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统计数据计算。这意味着,我省赔偿标准城乡差异成为历史,实现了城乡居民“同命同价”。
此次制定的《意见》有三大特点,具体如下:
一是适用范围。在山西所有法院受理的所有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民事案件中均适用城乡统一标准。
二是适用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即案件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三是适用时间。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标准,即人身损害发生于2020年1月1日之后,由此引发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意见的规定。人身损害发生于2020年1月1日之前,但起诉于2020年1月1日之后的民事诉讼,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