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6-15
专栏《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4章 共同侵权
《民法典》第1168条
一、理解与适用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导致他人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是指两人以上违法侵害他人权益有损害后果的行为。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侵权主体为复数,两人或以上,行为人可是法人或自然人。二是共同故意或过失或两者结合实施侵权行为。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四是受害人有损害。只要满足四个构成要件,成立共同侵权行为,所有行为人必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可请求全部或部分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
侵权
二、错误观点:多人三打一人,就认为是共同侵权,向任一人主张侵权赔偿。
案情:花荣驾驶小四轮去集市,车后坐着好友冉某。在十字路口与文承永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尔后花某(花荣父亲)到达现场,要求文承永先带冉某去医院治疗,承永带认为自己没过错,要等交警来处理。于是,花某与文承永发生口角,后文承永与花某、花荣、冉某发生打架。文承永寡不敌众,受伤后住院治疗22天,伤情诊断为左手大拇指骨折,共花费1万元。
交警到现场调查后,出具出具的事故责任书,内容为:花荣驾驶小四轮行驶至交叉路口处时与文承永驾驶的两轮驶摩托车相撞,造成小四轮驾驶人花荣及乘车人冉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作出法医学活体损伤鉴定书,鉴定文承永的伤情为轻微伤,认定文承永的伤残等级为10级。
打架发生后,花某在区公安分局的询问笔录中称,花某先抓住文承永的衣服一拉,文承永打花某左脸一巴掌,花某嘴角流血,花某踢文承永身右下腿一脚。
文承永笔录中称,花某用拳头打其胸部、头部,踢其一脚。花荣、冉某将其压倒在地上,不知是谁将其手指头折断。
公安分局给予花某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文承永认为,花某、冉某、花荣等三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要求三人承担连带赔偿其全部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万元,但对冉某、花荣具体情况不明。
本案争议1:文承永左手大拇骨折的伤情是交通事故造成的还是打架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