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3-22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有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据是司法裁判认定过去发生事实存在的重要依据,也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其诉请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是需要当事人重视证据收集意识的。 本案的诉源是因父亲对母亲事后不用承担抚养费却依旧能“享受孩子的爱”,感到极度心理不平衡引发的。人可以有情绪,可以及时去宣泄去排解,但成年人的情绪,尤其是父母之间的情绪,不应当通过孩子来排解。孩子还小,他无法排解那些怨气深厚的情绪,他们没有能力去判断父母的仇恨是不是他们自己的原因还是因为他,这种矛盾和愧疚也许会影响他们的一生。 在孩子面前相互指责和谩骂,你让孩子怎么办?孩子身上的血液,一半是父亲,一半是母亲,他们天生都会希望,自己的父母就是一个非常好的人,父母身上的亮点会让他们感到自豪和认同,也会内化成为自己的亮点。 我们真心希望即使选择离异,无论之间有多少讲不清的恩怨情仇,但请不要伤害你们共同的孩子,别再让幼小的还去经历一次次的伤害。学习用正念去浇灌孩子,用爱去滋养孩子,相信您的孩子这一生都不会太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