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6-01-07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长中法告字(2013)1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13]3号《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晋高法[2013]11号《关于确定大同、阳泉、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为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法院的通知》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决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法院及管辖范围予以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管辖法院: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长子县人民法院和襄垣县人民法院为本市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法院。
二、管辖范围: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城区、郊区、潞城市、壶关县、平顺县等五县(市)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长子县人民法院管辖长子县、长治县、屯留县、沁源县等四县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襄垣县人民法院管辖襄垣县、武乡县、沁县、黎城县等四县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应当按照上述管辖范围到集中管辖法院提起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三、本市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改革后,除长治市城区、长子县、襄垣县等三个基层人民法院外,其他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管辖本辖区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集中管辖法院不宜审理的案件,可以直接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者决定自行审判。
五、本公告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