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4-02-24

由国家人社部颁布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将于3月1日施行。规定中明确要求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辅助岗位认定

  需经职代会讨论

  《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处长楚瑞秦说,辅助岗位的认定,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同时,给予用工单位两年过渡期,即在《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逐步降至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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