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7-10
获刑4年,这种“中介”干不得!
发票是记录经济活动的载体
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
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
为他人介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吗?
小法和您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08年,无业的上官某某在与妻子回河北娘家时,认识了妻子的老乡王某某。
交谈中,王某某谈及自己开了一家公司,如果有需要可以为其开发票或者帮助其他公司开票,并表示可以给上官某某不少好处费。
上官某某当即表示愿意帮忙联系,并与王某某互留了联系方式。
返回晋城市后,上官某某联系到了刘某、郭某等人,让他们帮自己介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没过多久,刘某等人给上官某某介绍了三家公司。
2009年11月至2010年3月期间,上官某某通过王某某为三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票面价税合计10%左右的开票费。
三家公司在拿到虚开发票后用于抵扣公司进项增值税,逃避缴纳相应税款。
经查,上官某某共为三家公司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1份,金额690余万元,税额117万元,价税合计800余万元。上官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2000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上官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共为他人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1份,税额117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家属代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上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行为,也包括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
介绍他人虚开,是指行为人作为中间介绍人,在开票方和受票方之间扮演着沟通、联系、撮合等角色,促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本案被告人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相关企业少缴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应予严厉打击。
法官提醒广大公民,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该诚信经营,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