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7-18

保险理赔遇困难 寻求法律来维权


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某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李某某未履行告知义务带病投保为由,拒绝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投保人李某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非故意,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应对该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原告李某某购买被告某保险公司重大疾病保险,原告按照被告的规定,在被告处对其进行了投保之前的疾病检查,检查符合入保条件后,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之后,李某某因病住院,出院以后按照约定去找某保险公司理赔,某保险公司以李某某投保时未履行告知义务,隐瞒病情为由,拒绝理赔。经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李某某将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经法院审理,原告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病情与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并无严重影响,且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非故意,保险人应对该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保险金。

普法小课堂:在实践中,保险公司往往对投保单中填写事项未作详细询问、提示及说明即同意承保,并收取保费。但被保险人要求理赔时,则开始对保单中所填写的事项展开全面而迅速的调查、核实,如有不实填写,则以投保人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并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在投保时须就保单上的书面询问据实回答,但保险人也应对保险单上书面询问内容作详细询问、提示及说明,且对投保人填写的工作单位及职务、投保经历、住院史等进行适当调查,得知真实情况,否则无法认定保险人已经尽到了询问义务。如保险人未进行询问,则投保人可以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请求保险人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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