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10-11
在景区内发生交通事故,景区是否担责?
节假日出行旅游本是一件高兴事,却不曾想带来了一场悲剧。“本来是高高兴兴出来玩,谁知道会出了这样的事情”庭审中,原告刘某感叹到。
刘某系黑龙江人,趁着节假日来辉县探亲,顺带领家人出来游玩。刘某和家人在辉县某景区游玩时,在景区内与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发生了碰撞,刘某多处受伤,经相关部门认定,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刘某住院花费了大量医疗费,刘某认为发生事故地点是在景区,故将徐某和景区所在的旅游公司一起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自己的各种损失费用共计30万余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徐某并非该旅游公司员工,景区内部有很多行政村,徐某是其行政村村民。原告刘某认为既然购票进入景区,景区就应对游客有安全提醒,景区就应对游客的安全负有责任,认为景区有管理不善的义务。旅游公司则辩称自己仅仅是旅游经营者,没有行政执法职能。景区内部各村村民自主安排自己的生活,各村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的群众性组织,旅游公司对于村民以及行政村没有任何管理的职能与义务,故此次交通事故与旅游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法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该事故经过认定,被告徐某承担全部责任,被告旅游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旅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徐某承担原告刘某的各项损失共计32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刘某因原告住院期间产生的部分医疗费的合理性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原被告达成和解,由被告徐某一次性支付原告刘某赔偿款共计20余万元,双方无异议并且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