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3-08-19

  【案情介绍】

  2006年8月1日,周某作为承租人与出租人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位于某小区的住房一套出租给周某使用,租赁期限为2年。由于该小区为老旧小区,周某承租该房屋时,房屋的门窗等已经出现不同程度的老化、毁损状况。在租赁期限内,房屋卫生间的木门由于经常受到水的浸泡,加之年久失修,至周某退房时已经腐烂破裂。李某遂以周某损坏租赁房屋为由要求周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房屋经过承租人的使用后,要想保持原状是不可能的。那么,承租人是否应当对租赁房屋的任何损耗或毁损承担法律责任呢。这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如果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1)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的租赁房屋是作为居住使用的。周某在正常使用该房屋的过程中,房屋卫生间的门破裂属于租赁物的正常损耗,不应由周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就引发了另一个问题,承租人在正常使用租赁房屋时,房屋出现毁损的,该由谁来维修?

  对于租赁房屋的维修,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由出租人履行租赁房屋的维修义务。承租人在租赁房屋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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