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3-08-19
在实务中,人们往往将房地产联营与联建混为一谈,没有将两者清晰地区分开来。
房地产联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通过签订房地产开发联营协议,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作为事业目标而组建成立的一种横向经济合作关系的法律实体。房地产联建,也就是我们前面所说的合作建房,它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供地方),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技术、劳务等(建筑方),合作开发经营土地,建设房屋,根据事先约定分配新建房屋的行为。
两者在形式上存在许多相似之处,比如两者所涉主体均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事业单位,都是从事房地产开发行为,要求合作一方主体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等等。又加之两者在称呼上又有相似之处,所以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将两者等同起来,称呼上也相互混用,其实,两者在内容实质方面是有重大区别的,其区别之处体现在:
1房地产联营,是联营各方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作为经营目标而组建的经济实体,其表现形态为独立的企业或临时性的项目公司。而房地产联建则并非经济法意义上的任何联营体,其组合是为了特定的联建事项,随着目的的实现合建关系便消灭,转而成为房地产的共有人。
2房地产联营中,联营各方的出资不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必要的出资方式。而房地产联建,因其主要解决一方有钱无地、一方有地无钱的现实状况而产生,故而要求合作一方必须是供地方,即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方式。
3房地产联营因其营利性目标所决定,当一项房地产开发项目完成后,联营体通常是将开发房产进行销售以换回货币资本作为企业利润。而房地产联建场合,房屋建成后,联建各方往往是将已竣工房屋按照先前已经达成的分配协议予以分配,各自成为相应部分的房地产产权人。
【相关依据】
第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